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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药品零售将探索记分制 记满12分将约谈企业法人
日期:2015-09-22 10:28  点击:407
   今年年初起,上海市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效仿道路驾驶正式施行记分管理,近三季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现在,这一措施将进一步被推广到药品零售领域。日前,《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在10月8日前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的累计记分,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质量管理信息通报、分级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依据。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药品零售企业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典型案例还将全市通报。

  药店不良经营最高记6分

  《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每项按不同程度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不良经营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不良经营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具体来看,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营业场所未张贴服务公约或未设置不合格药品回收箱;营业场所有违法违规宣传品或宣传资料;资质或营业人员未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等行为被记1分。

  若不良经营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3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3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6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

  记满12分将约谈企业法人

  一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累计记分达到6分的,其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约谈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约谈对象还将扩大到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将约谈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区内通报,并增加对其检查频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视情约谈药品零售企业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典型案例进行全市通报。

  记分的累计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度为周期,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或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被收回或撤销,经整改后复查合格或者重新认证合格再度取得GSP证书的;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予以消除。

  此外,药品零售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分情况还将被记入药品行政检查系统,并纳入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列为《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 中信用等级评定的因素,加大检查频次;情节严重的,可作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设立查询途径,供药品零售企业查询其不良经营行为记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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