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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贫困患者先诊疗后付费 医疗费用可“分期付款”
日期:2017-06-09 10:05  点击:690
中国医用服装门户讯:

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贵州省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全省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据悉,这项惠民政策将在今年7月实施。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患者,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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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方案要求,该政策实施对象为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在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公立及社会办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入院不需要缴纳押金,可“先诊疗,后付费”。

另外,患者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后,医疗机构及时归还患者提交的相关证件。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并经乡镇民政部门认可后,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方案中提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医疗费用县域内“一站式”协调有关部门结算制度,并逐步推进省域内、跨省份“一站式”报销结算。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参保(合)农村贫困患者住院费用结算。通过整合相关医疗救治信息、医疗保障与救助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本报记者 张梅)

具体入院流程为: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医保(新农合)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参保(合)农村贫困住院患者,持医保卡(合医证或合医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患者出院时,其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个人仅需结清自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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