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正式出台《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各界普遍认为这是浙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这项“药品采购新政”进行一个解读。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来龙去脉
90年代
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先后经历了医院分散采购、依托营利性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到建立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省级平台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再到新医改以来逐步建立基本药物采购新机制等不同发展阶段。
2006年
实施药品联合采购是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是联合采购的一种形式。2006年以后,我国推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在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构建基层药品采购新机制,取得了新突破,人民群众得到了明显实惠,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目前
但是,由于目前基层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是“一个平台,两个办法”,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势在必行。
新政可以概括成“三个机制”和“一个平台”
药品集中采购分类采购新机制
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汇总编制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挂网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并向社会公布。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新机制
建立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代表包括省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代表参加。每年12月份,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根据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产生的药品加权平均价等因素制定下一年度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次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以2014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其余全品种药品中标价作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此后,医保目录内药品,医保按统一的支付标准结算,医疗卫生机构按医保支付标准销售;非医保目录内药品,非医保目录内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政府管理部门公布的参考价格销售,参考价格参照医保支付标准形成,或按省内各市及全国最低采购价确定。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参考销售价格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卫生计生、人力社保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在对医疗机构的进行考核后,依据考核情况奖励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新机制
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的药品采购服务监管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新平台
省药械采购平台作为全省唯一的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实现与省医保信息系统的对接,面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提高管理、评价、统计分析、动态监管等能力,逐步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
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由医疗卫生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到结算账户,再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将原有医疗卫生机构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的方式,改变为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