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草案对中医药发展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中医药服务、中药发展、人才培养、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
完善中药管理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中医药资源总量、服务体系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发挥不够,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面继承不足、创新不够等。尤其是作为国粹,中医药还缺乏一部体现其特点和规律的专门法律来保障,这极大的影响了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今日所做的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的作用。立足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注重制度创新,力求有所突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促进中医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记者了解到,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中药管理制度,部分规定将与现行有较大的不同。比如,为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同时,为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和促进中药制剂发展,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加强对备案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检查。
师承也可获医师资格
另外一项将改为备案管理的重大的变化是: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
草案规定:为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经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并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不过,以这种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也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
多方并举加强中医药能力建设
此外,在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展中医药服务方面,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
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为加大扶持力度,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草案强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
据悉,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