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呼吁和指引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理性维权。(1月25日法制日报)
一段时间以来,医疗纠纷频发,医患矛盾尖锐,甚至造成流血冲突人员死伤的事件。就事件而言,不愿意进行诉讼是造成事件发生的共同特点。因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引》,有其积极意义,在内容上,也不乏亮点。
亮点之一,针对患者生命垂危且不能表达意见的情况下,《指引》明确在六种情形之下,为挽救患者生命,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无须近亲属签字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一规定,有利于避免医护人员因为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而眼看着患者的生命遭受威胁而束手无策。比如,2007年11月21日,一名孕妇因难产被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但因其丈夫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与护士在奋力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最终死亡。
可是,医院在没有近亲属签字的情况下进行手术等治疗,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患者最终脱离危险,这样自然是医患双方皆大欢喜;二是虽历经全力抢救,但患者依然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等极为不利的后果。若是患者家属一口咬定不治疗就不一定会有这样的结果,医院必然落入尴尬境地。依目下的情形来看,《指引》能否成为医疗机构主动救助患者的尚方宝剑,实在不宜太过乐观。
亮点之二,《指引》明确,医疗机构建议患者近亲属进行尸检,但因患者近亲属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致使无法查清有关事实的,患者近亲属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中,绝大部分的医疗机构希望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原因,而大部分的家属因尊重死者等各种不同原因多数会持不同意见。医护人员实施了医疗行为,患者出现了死亡,并不意味着赔偿便成必须,按照《侵权责任法》,应该是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才能产生关联。
相比不理性维权,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纳入法制轨道,毫无疑问是值得期待和赞许的。但在实践中,我们有必要警惕那种固性思维—比如将医患关系简单等同于服务合同之类的法律关系。比如,你到4S店修车,出了钱就应该修好,修不好就要退钱,修坏了还要赔钱;就此套用到医疗关系上,患者到医院看病付了费,那医院就应该把病看好,看不好就应该退费,若是死亡就必须赔偿……然而,医疗关系不是市场里的买卖,出钱并不是病能否看好的条件,也不是所有的病都能看好的—对于医学和医生的作用,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令人深省:“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走向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