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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推广完善大病医疗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15  浏览次数:289

近年来,随着国家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重特大疾病具有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特点,使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保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12月,黑龙江省在伊春市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并于2014年8月在绥化市试点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黑龙江省计划2015年在哈尔滨全市范围内推进大病保险工作。届时,将有170余万城区居民及400余万乡镇居民受益。

据中国人寿伊春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丽萍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主要是在参保人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须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来自绥化兰西的患者李江二十多年前双膝骨关节就已经产生了病变,导致行走困难。家里只有八亩地的他面对十几万的医疗费用本想“带到棺材里就得了,不给孩子找麻烦”。但自从大病保险政策逐步建立之后,本来看不起的病如今“问题不大”了。他说:“通过合作医疗给我报了四万块钱,大病救助又给我三万块钱,后来又出了新政策,保险公司又给报了两万块钱,基本上我个人负担三四万块钱,基本上就没啥大问题了,要没有这些政策扶持我,我这辈子也还不清。”

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也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补充。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据了解,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主要采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方式开展。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共有13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73个地区开展了大病保险,其中北京等地已全面推开,覆盖城乡居民逾6.5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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