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苏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今年的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对如何预防以及处理医疗纠纷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医疗纠纷赔偿,我省也将推行责任保险或风险互助金制度。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入院记录)、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
《条例》同时规定,医疗纠纷索赔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涉及到赔偿部分,《条例》指出,各地区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具体权利义务,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承保机构支付保险费。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承保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承保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及时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推行医疗风险互助金制度的,医疗风险互助金由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协会或者其他专业组织管理;医疗风险互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