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社保扶贫工作,帮助青岛市贫困人口享有社会保障,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青岛市社会保障扶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起,青岛市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其中,贫困人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通知》明确,社保扶贫对象是指,按我市扶贫政策已建立“青岛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情况精准识别卡”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贫困人口范围根据市扶贫办年度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动态管理。
具体扶贫措施方面,自2016年起,我市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选择最低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已经达到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未缴足应缴年限的,可以选择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足并给予补贴。自2016年度起,贫困人口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其中,自2017年度起,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一档标准全额补贴。
此外,《通知》还明确,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2016年度作为初始缴费年度,此前未缴年度不再补缴。2016年度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人口,可以补缴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二档标准补贴)。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参保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在按规定补缴后,由区(市)民政部门给予报销,并由区(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成年居民按一档标准补贴)。贫困人口按《通知》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以按规定补报当年度医疗费。
大病保险方面,自2016年起,医疗年度结束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当年度全市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应补助额,由各区(市)录入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大病保险补助金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各区(市)人社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贫困人口居民养老及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及缴费等经办服务工作,帮助贫困人口100%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