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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河南等五省医疗器械企业分级大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19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  医疗器械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直是政府部门检查的重点,自CFDA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后,
   医疗器械企业的监督与管理一直是政府部门检查的重点,自CFDA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后,各个省份都积极相应。

  辽宁省

  2015年10月14日,辽宁省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并将开展一次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调查摸底确定监管级别。

  据了解,辽宁省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三个监管级别,每年1月20日前动态地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管级别划分,并向社会公布。

  三级监管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涉及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也将实施三级监管。二级监管是对除三级监管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进行的监管。一级监管是对除二、三级监管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

  对实施三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各市食药监部门将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二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实施一级监管的经营企业,县、区级食药监部门将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

  河南省

  据了解,河南省在9月份也进行了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工作。

  河南的分级监管建立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提升医疗器械安全保障水平。

  安徽省

  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该《实施细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在细化三级监管部门职责、严格监管工作程序与要求、明确飞行检查工作范畴、增设“双约谈”监管措施、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这五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海南省

  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海南省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分为四个级别,按年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评估,确定监管级别。并对相应监管级别的企业确定了检查频次,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对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应当在企业备案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并每年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

  山西省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印发了《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责任、规范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注重风险监管,全面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将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确定四个监管级别,实行分级负责。

  二是规范企业质量体系。明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要求。

  三是注重风险监管。制定省级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产品及企业目录,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产品的动态监管,提高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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