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和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今年起,南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100元。同时,参保人员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申请,并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与此同时,增加城乡居民异地安置规定,具体为异地安置指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包含在统筹地区以外居住6个月以上(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投靠子女居住的老人、跟随父母生活的子女,确定需要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长期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参保学生在外地就读、实习、见习超过6个月(所在学校出具证明材料);跟随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异地居住的未就业家属,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据介绍,上述情况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应向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安置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申请表》,并选择1-3家不同等级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备案后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