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昨天就《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明年1月26日。此次立法拟采取“立新废旧”的方式,即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同时,废止《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两部政府规章。此次立法结合北京实际,增加了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扩大了医疗救助范围,扩大了住房救助范围,增加了采暖救助。
具备两项条件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此外,对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符合有关条件的,也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或尚未独立生活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对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和临时救助。相关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可享受供养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对特困人员年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继续给予供养。
供养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协助特困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内的医务室(站)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五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五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家庭收入、支出、财产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重大疾病患者;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方式包括: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支付后,符合本市规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住院、生育、重大疾病等不同情形,给予救助。
可享不同方式教育救助
《实施办法》提出,市、区政府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不同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教育救助方式包括:减免保育、教育费;义务教育阶段,发放助学补助、免收寄宿费、发放伙食补助等;高中阶段,减免学费、减免住宿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伙食补助等;中职阶段,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生活物价补贴等;当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给予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教育救助内容。
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收入、住房、资产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家庭,给予住房救助。
城镇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等方式实施。农村住房救助通过危房翻建和发放旧房维修补贴等方式实施。
公益岗位优先招用救助对象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经登记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市、区政府通过动态服务、制定针对性援助计划、就业优惠政策等方式,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名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实现就业。同时,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业援助需要,通过投资、购买等方式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招用符合岗位需求的就业救助对象。
多种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