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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食药受理投诉60日内需反馈处理结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1  浏览次数:416
核心提示: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局获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
   记者从国家食药监局获悉,《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落实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规定食药相关部门受理举报后60日内需反馈处理结果。

  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市民可通过拨打12331热线,或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对食品药品相关情况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食药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按照一般投诉和重要投诉区分,分别于3日和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其中,对于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药源性安全隐患的,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投诉,视为重要投诉。

  办法明确了承办要求和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在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此外,具有以下8种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包括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的,或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职责范围的。此外,已在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或已经依法处理,并无新线索而重复投诉的,也不再予以受理,并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完善投诉举报的信息管理,加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建设,国家食药监总局还要求省级投诉举报机构实时报送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并每月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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