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通过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为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草案提出,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根据草案,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现行药品管理法涵盖了中医的管理,草案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其中,为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
为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针对中药制剂,草案还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只需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由于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草案只对个别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草案提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
对“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对“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